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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寺廟解釋函令《組織及管理》

寺廟解釋函令《組織及管理》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機關首長不得兼任轄管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例如寺廟或地方政府主管之財團法人)負責人職務
  • 「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係指公務員就其所任職務對該公、民營事業之業務具有監督管理或對其案件、公文,具有審查核閱權責者即屬之
  • 行政院84年8月11日台84人政力字第27697號函有關「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規定修正說明
  • 鄉(鎮、市)長與轄管寺廟負責人二者職務具有監督關係
  • 區長與轄管寺廟負責人二者職務具有監督關係 
  • 鄉(鎮、市)長可否兼任寺廟管理人、主任委員、董事長等職務
  • 鄉(鎮、市)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未受有報酬者,倘兼任之職務與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或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主管機關仍得不予核備;已備查者,亦可撤銷其備查
  • 公務人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車馬費(交通費)、研究費、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閱卷費…等實質金錢給與,或貴賓卡等非金錢之其他利益,均屬受有報酬
  • 道教寺廟負責人應為道教徒
  • 佛寺僧尼負責人對外行文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其名義
  • 寺廟信徒資格非財產權可比,自不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寺廟信徒得具有外國籍身分
  • 除寺廟之章程對於未成年人加入為寺廟信徒另有限制者,未成年人得列為寺廟信徒疑義
  • 寺廟管理或監察組織成員是否須具備信徒資格始得擔任,仍須於章程中規定,如章程中未規定,不得以不具信徒資格為由,不予備查選舉結果
  • 寺廟管理委員之選舉,無設置保障名額之必要
  • 寺廟負責人子孫,無設置為管理委員保障名額之必要
  • 寺廟住持(管理人)之異動不宜由主管機關予以裁定 
  • 委員或董事毋庸發給當選證書
  • 寺廟訴訟法定代理人疑義
  • 寺廟負責人因案判刑確定是否即喪失管理權疑義
  • 寺廟負責人死亡,且該寺廟無任何依法核定之組織及其組織成員,如何輔導產生新寺廟負責人之程序
  • 寺廟負責人亡故、辭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問題致無法召開信徒大會,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可由全體信徒(執事)10分之1以上連署推舉信徒(執事)1人擔任召集人
  • 主管機關備查之寺廟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所有成員資料均登載不完全或均難以辨識,致無法通知冊列成員召開組織成員會議,寺廟應如何處理疑義
  • 失聯信徒如何辦理信徒除名疑義
  • 經寺廟檢具信徒死亡證明文件,該死亡信徒應不計入信徒大會出席人數
  • 內政部78年1月20日台(78)內民字第8587248號函釋有關寺廟之管理人視為利害關係人以便申請死亡信徒戶籍謄本,即日起停止適用
  • 寺廟信徒自願拋棄信徒資格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得不計入信徒大會之應出席人數相關疑義案
  • 寺廟新增信徒應由內部有權決議機構依章程規定決議通過,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新增信徒自決議之日起取得信徒資格
  • 寺廟信徒大會因信徒失聯致無法成會之處理
  • 寺廟召開信徒大會屢屢無法成會,致寺廟無法運作,得以降低成會人數方式輔導其運作
  • 寺廟因備查在案之信徒(執事)逾半未參與廟務或行蹤不明,致迄今連續5年以上未召開信徒大會(執事會議)且組織無法正常運作者,得由寺廟負責人重新造報信徒(執事)名冊等相關事宜
  • 寺廟負責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應如何處理
  • 寺廟內部分工舉行之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毋庸報准或經主管機關承認
  • 寺廟之信徒大會未必為最高權力機構
  • 寺廟內部組織活動與選舉,宜依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者,宜由寺廟自行議決是否另定議事規則,或於會議中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
  • 寺廟召開會議之集會地點無統一規定之必要
  • 寺廟召開信徒大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無需主管機關出具同意函文始得召開
  • 寺廟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代行投票問題
  • 除章程另有規定或最高權力機構另有決議外,不得委託非信徒代理出席信徒大會
  • 寺廟信徒或信徒代表大會委託出席問題
  • 寺廟召開信徒大會辦理選舉,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
  • 有關寺廟信徒大會決議案,該寺廟認為其表決特定額數有另行規定之必要者,得於該寺廟之組織章程予以明定
  • 寺廟召開信徒大會出席人數疑義
  • 寺廟不宜以臨時動議提案議決重大事項
  • 寺廟召開信徒大會訂定組織章程並於同次會議依章程選任管理人之方式
  • 寺廟新加入信徒或原有信徒,可否經信徒大會之決議比照人民團體向其收取入會費或常年會費以挹注財源之短絀疑義
  • 寺廟得否經信徒大會議決增設主神乙案
  • 寺廟及宗教性質財團法人蒐集信徒或執事個人資料、公告信徒或執事名冊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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