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寺廟及其他公益團體帳簿憑證之保存年限
-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其收支款項及興辦事業應按期報告及公告
- 寺廟應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規定將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定期報告主管機關並公告之
-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定收支報告之公告期間
- 寺廟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應納入陳報主管機關之收支報告
- 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荒廢寺廟之廟產仍為寺廟所有
-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如已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並符合同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要件者,限依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始可免納所得稅
- 有關行政院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疑義
- 宗教團體所有與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之房屋免稅
- 寺廟供信徒住宿用房屋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免徵房屋稅
- 寺廟宗祠設置納骨塔徵免房屋稅釋疑
- 公司興建之納骨塔其供祭祀及師父住宿禪坐使用部分仍不得免房屋稅
- 宗教團體附設之免費圖書館免徵房屋稅
- 地上建物供同姓宗祠,及未對外開放供公眾膜拜之寺廟使用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 寺廟教堂用地在興建前徵免地價稅之處理規定
- 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於不同轄區設立專供傳教之道場免徵地價稅
- 未辦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之福德神廟用地免徵地價稅
- 應神祠用地比照福德神廟用地免徵地價稅
-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際係為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而於登記時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其於將該不動產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應如何處理釋疑
- 補充核釋財政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中所稱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包括未經移轉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在內
- 寺廟土地變更為寺廟法人所有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 寺廟所有土地得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 有關公、私建寺廟為轉型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設立為財團法人制寺廟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所涉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