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廳處會行政規定之解釋或函釋未牴觸上位法令之規定者其函釋之效力不因機關不存在而予以停止適用
- 各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自治法規,輔導所轄宗教組織辦理各項業務
- 鄉鎮市公所拒將寺廟申辦案件陳轉縣府,縣府得依職權逕行處理
- 寺廟可否設長生祿位牌,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核處
- 寺廟為辦理信眾求神問事事宜索取個人資料,於其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除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為「非營利團體」;私建寺廟則不屬之
- 有關寺廟興辦及設立公益慈善機構函示
- 有關「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定義
- 宗教團體在未公開招生、不設科系、不授予學位等不違反相關教育法令之情形下開辦宗教教義研修課程,得自行為之
- 寺廟宗教活動集會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非屬藥物之產品廣告,內容如僅係宣稱宗教體驗而未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者,並未違反藥事法規定,至於藉由宗教手段獲取財物一節是否妥適,尚非衛生機關審處範圍,然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濫用,衛生機關仍得加強督導其廣告內容是否有過度渲染情事
- 關於外國人入國從事佈達教義、傳道、弘法行為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申請許可乙案
- 傳教機構雇用之勞工,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生效
- 勿以使人裸露或為放蕩之姿勢作為酬神之方式,以避免觸法
- 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始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 有關補辦登記寺廟因越界建築,致須納入部分毗鄰耕地併案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案件,所涉毗鄰耕地得否分割疑義及相關辦理程序疑義
- 寺廟附屬香客大樓得否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疑義
- 宗教主管機關得否主動公開寺廟登記概況、組織或管理章程、組織成員名冊、財產清冊及財務收支等相關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