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佛寺協會

護持捐款 聯絡我們 Facebook專頁 全文檢索

中華佛寺協會 主導覽

  • 關於本會
    • 簡介
    • 章程與理監事
    • 會務記事
  • 最新消息
  • 活動訊息
    • 活動預告
    • 相片集錦
    • 影音專區
  • 文選分享
    • 佛寺季刊
    • 書籍
    • 專題報導
    • 人生故事
  • 宗教法令
    • 參考法令
    • 案例分享
  • 寺院巡禮
  • 佛寺文教基金會
    • 簡介
    • 章程與董事會
    • 活動訊息
    • 相片集錦
  • 聯絡我們
全文檢索
  • 首頁
  • 宗教法令
  • 參考法令
  • 財團法人解釋函令《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權利)登記》

財團法人解釋函令《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權利)登記》

  •  
  • 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之行為或目的,影響社會公益甚鉅,主管機關應經常檢查其業務是否合乎公益,施以適當監督,以促其健全發展
  • 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財產之處分得依職權行使監督權
  • 主管機關得檢查法人財產之保存、保管運用及財務狀況等,財產之處分如損及法人業務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
  • 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時要求財團法人重要財產之處分,應經其許可,乃基於業務監督權所為,非謂主管機關監督權限僅限於重要財產之處分
  • 財產之處分除法律上之處分,事實上之處分如損及法人業務之運作或存續,亦為主管機關監督權行使之範圍
  • 財團法人所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
  • 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有管理、變更或處分該法人財產之權,並由董事長執行之,而未設任何限制,於法未妥
  • 財團法人董事擅將捐助財產處分,足以影響法人之組織基礎,主管機關得否依民法第34條規定撤銷設立許可,屬於主管官署依職權監督之範圍
  • 宗教性質財團法人得否捐助設立另一大眾傳播性質之財團法人,應視該捐助行為是否符合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章程有關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宗教財團法人相關法規規定以及捐助是否有影響該法人之正常營運等情事而定,非可一概而論
  • 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以營利,與其以公益為目的之本質相牴觸
  • 財團法人不得投資營利公司;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公司董事長為同一人時,該自然人代表財團法人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或代表財團法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涉有違反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情形
  • 宗教財團法人設立基金應定存於體質較優良之金融機構,如經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亦可購買中央政府公債
  • 宗教財團法人之設立基金或結餘款應定存於體質較優良之金融機構或購買中央政府公債,不宜投資連動債券
  • 宗教財團法人不得以增加法人孳息或投資收益為由購買儲蓄型保險
  • 宗教財團法人申請授信貸款應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 關於財團法人出資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是否得為受託人疑義
  • 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可
  • 有關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雖無須受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規定之限制,但其處分行為是否有效,仍應視有無違反其他現行有效之法令而定
  • 財團法人之設立係以捐助財產為基礎,故其執行機關僅於該財團之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 財團法人執行機關僅於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
  • 宗教財團法人以所有土地與商人合建房屋可否許可疑義
  • 宗教財團法人可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或經營事業以其收益作為宗教目的事業之用
  • 宗教性財團法人對另一財團法人為不動產捐贈,贈與法人及受贈法人董事長均為同一人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適用民法第106條規定
  •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 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
  • 關於依本部84年5月11日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時,部分所有權人出具更名登記同意書,是否得據以辦理部分土地更名登記
  • 寺廟、教會(堂)實際「出資」取得,並確為其所「使用」之不動產,嗣後因所有權人於84年9月1日以後去世造成繼承者,亦應准以更名登記
  • 寺廟教堂(會)申請更名登記,除法令限制不得承受之不動產外,無須先變更使用分區
  • 宗教團體申辦不動產更名登記,如申辦土地或建物設定有抵押權,不影響該不動產已設定之抵押權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其中所稱「不動產」不包括農業發展條例所指農業用地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所稱宗教團體指已登記立案之寺廟、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等具宗教性質且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97年7月1日)本部(民政司)相關寺廟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登記為所奉祀之神明或登記為其他宗教團體名義,與該寺廟為同一權利主體,辦理土地所有權名義變更函釋,停止適用
  • 受理地籍清理案件申報或申請登記相關事宜
  • 已被徵收之原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是否適用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同一主體更名登記疑義
  •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規定適用疑義
  • 寺廟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應檢附文件疑義
  •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同一主體申報文件疑義案
  • 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申報發給同一主體證明書之適用疑義
  • 「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及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及審核標準
  •  
返回列表
  • 電話(07)521-2299
  • 傳真(07)521-9292
  • 地址80459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三路51巷61號
  • 信箱y1007734@gmail.com
版權所有 © 中華佛寺協會 
網站內容歡迎轉載並請註明出處
網站地圖 網頁設計 鉅潞科技
TOP 護持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