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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解釋函令《其他》

財團法人解釋函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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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各廳處會行政規定之解釋或函釋未牴觸上位法令之規定者其函釋之效力不因機關不存在而予以停止適用
  •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之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
  • 各宗教主管機關應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訂(修)定相關監督規定,區分宗教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宗祠及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以符法制
  • 已設立登記為財團法人之寺廟,除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外,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有適用餘地;監督寺廟條例未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失效部分,相對於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屬特別法之性質
  • 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寺廟、教堂依贈與辦法申請贈與之國有不動產,未能申請贈與國有不動產問題之處理
  • 宗教法人申請印鑑證明應逕向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 法人或其他機關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時,得逕列該受委任之法人或機關之代表人即自然人為訴訟代理人
  • 宗教活動集會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有關「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界定疑義
  • 宗教團體在未公開招生、不設科系、不授予學位等不違反相關教育法令之情形下,開辦宗教教義研修課程,得自行為之
  • 佛寺僧尼負責人對外行文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其名義
  • 商請人員於公共場所以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作為酬神之方式,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非屬藥物之產品廣告,內容如僅係宣稱宗教體驗而未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者,並未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至於藉由宗教手段獲取財物一節是否妥適,尚非衛生機關審處範圍,然為避免誤導消費者濫用,衛生機關仍得加強督導其廣告內容是否有過度渲染情事
  • 醫療法公布施行前設立之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規定補正為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 關於外國人入國從事佈達教義、傳道、弘法行為是否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申請許可乙案
  • 傳教機構雇用之勞工,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山坡地範圍內土地,應取得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始得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 有關銀行配合防制洗錢之相關規定及權限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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