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佛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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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佛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以結合全國佛教寺院,發揮團體功能,整理教規、維護寺產、護持三寶、培育僧才、宣揚佛法,並配合政令,協助寺院建立組織制度,以興辦教育文化、慈善公益事業、福利社會為宗旨。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一、
    輔導寺院建立組織制度並協助辦理各項行政工作。
  • 二、
    發揮教團功能,護持三寶,以保障僧尼權益及維護寺產。
  • 三、
    贊助教育經費,以培養僧才,提升僧伽素質,為興隆佛教奠基固本。
  • 四、
    成立教義學術專研機構,編訂佛教各級學苑統一教材,並爭取佛教教育機構之合法地位。
  • 五、
    舉辦學術研討或交流活動,以闡揚佛教精神為目的。
  • 六、
    推展佛教藝術文化事業,出版相關書籍,將佛法廣被全人類並流傳百世。
  • 七、
    舉辦相關講習,以培訓相關專業人才。
  • 八、
    舉辦各種慈善、文教活動。
  • 九、
    其他關於佛教應興應革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如下:
  • 一、
    團體會員:凡受過三壇大戒之僧眾住持的佛教寺院,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本會團體會員數超過一五○單位時,則每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二、
    贊助會員:贊成本會宗旨並支持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團體會員推薦,得申請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聲明書向理事會提出,即時生效。會員經除名或退會,需繳回會員證書,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駛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之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責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三、
    議決入會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卅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依得票數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殷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財產之處分。
  • 五、
    團體之解散。
  •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開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意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
  • 三、
    事業費。
  • 四、
    會員捐款。
  • 五、
    委託收益。
  • 六、
    基金及其孳息。
  • 七、
    其他收入。
第卅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歷任理事長

屆次
姓名
現職
第一屆(1992~1996)
釋定紹
北投彌陀寺導師
第二屆(1996~2000)
釋定紹
北投彌陀寺導師
第三屆(2000~2004)
釋開證(1925~2001)
釋達傳
高雄宏法寺住持
新北大覺禪寺住持
第四屆(2004~2008)
釋達傳(1918~2007)
釋宗道
釋智道
新北大覺禪寺住持
新北普賢寺住持
苗栗淨覺院住持
第五屆(2008~2012)
釋智道
苗栗淨覺院住持
第六屆(2012~2016)
釋智道(1927~2016)
釋如均
苗栗淨覺院住持
苗栗福智寺住持
第七屆(2016~2020)
釋如均
苗栗福智寺住持

第八屆理監事名冊(2020~2024)

職稱
姓名
現職
榮譽理事長
釋定紹
北投彌陀寺導師
理事長
釋如均
苗栗福智寺住持
副理事長
釋傳燈
六龜大行寺住持
副理事長
釋道融
苗栗淨覺院住持
常務理事
釋慈忍
雲林慈光寺導師
常務理事
釋修熏
新北金山寺住持
常務理事
釋厚賢
台北慧日講堂導師
常務理事
釋寬界
高雄玄光寺住持
常務理事
釋善因
板橋宏法禪寺住持
常務理事
釋智旭
天岳山梵音禪寺住持
常務理事
釋惟宏
淡水興音寺住持
常務理事
釋能超
台南承佛寺住持
理事
釋道笙
新北蓮池庵住持
理事
釋真常
南投大慈禪寺住持
理事
釋修慧
財團法人台北市東和禪寺董事長
理事
釋寬謙
財團法人永修精舍董事長
理事
釋寬融
九華山本願寺住持
理事
釋演悟
新北大慈學舍住持
理事
釋如正
苗栗法寶寺住持
理事
釋資定
台南竹溪禪寺住持
理事
釋宏利
彰化法薰禪苑住持
理事
釋體証
南投東方淨苑住持
理事
釋定高
桃園修德寺住持
理事
釋性明
新竹碧雲寺住持
理事
釋海覺
彰化智覺佛寺住持
理事
釋浮德
新北千佛山蓮華寺住持
理事
釋智光
苗栗三學精舍住持
理事
釋明聖
台中華雨精舍導師
理事
釋基圓
淡水圓融精舍住持
理事
釋演觀
新北南山放生寺住持
理事
釋照偉
新竹法雨山宏修禪苑住持
理事
釋清澄
桃園六通寺監院
理事
釋海平
六龜緣印禪林住持
理事
釋心航
花蓮聖覺學苑住持
理事
釋開怡
新北普陀淨苑住持
理事
釋覺居
台中惠中寺住持
監事會召集人
釋常殷
台中佛慈山靜觀精舍住持
常務監事
釋智山
彰化慈音精舍住持
常務監事
釋深睦
台南赤山龍湖巖當家
監事
釋宏照
新竹普賢道場住持
監事
釋宏如
台北佛明精舍住持
監事
釋傳惠
台南修德禪寺住持
監事
釋圓淳
高雄碧瑞禪寺住持
監事
釋禪哲
台中永光寺住持
監事
釋海量
台中護國寺住持
監事
釋心慈
高雄清照寺住持
監事
釋永光
桃園永平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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