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徒交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寺廟可否收回疑義
- 地方自治團體管理荒廢寺廟之管理、處分權責
- 地方自治團體接管荒廢寺廟土地問題
- 私人捐施寺廟之財產其所有權應屬該寺廟
- 勸募興建之寺廟所有權,應屬該寺廟
- 募建寺廟解釋
- 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負責人不得作為自己之財產聲請登記
- 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與寺廟負責人為同一人,其以贈與方式將土地及建物移轉至寺廟名下,無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禁止之適用
-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 日據時期建造之寺廟其房地產登記
- 私建寺廟不符更名登記要件
- 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
- 關於依內政部84年5月11日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時,部分所有權人出具更名登記同意書,是否得據以辦理部分土地更名登記
- 寺廟、教會(堂)實際「出資」取得,並確為其所「使用」之不動產,嗣後因所有權人於84年9月1日以後去世造成繼承者,亦應准以更名登記
- 寺廟教堂(會)申請更名登記,除法令限制不得承受之不動產外,無須先變更使用分區
- 宗教團體申辦不動產更名登記,如申辦土地或建物設定有抵押權,不影響該不動產已設定之抵押權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其中所稱「不動產」不包括農業發展條例所指農業用地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所稱宗教團體,指已登記立案之寺廟、財團法人(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等具宗教性質且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 寺廟處分或設定負擔其不動產,應依應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 寺廟為請領徵收補償費申辦寺廟印鑑證明,須檢附經最高權力機構議決之會議紀錄,並於土地移轉登記後辦理財產減少變動登記,俟領取徵收補償費後,並應納入收支報告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97年7月1日)本部(民政司)相關寺廟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登記為所奉祀之神明或登記為其他宗教團體名義,與該寺廟為同一權利主體,辦理土地所有權名義變更函釋,停止適用
- 土地或建築尚未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仍得受理權利人之申報或申請登記
- 已被徵收之原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是否適用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同一主體更名登記疑義
-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規定適用疑義
- 寺廟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應檢附文件疑義
- 有關地籍清理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同一主體申報文件疑義案
- 宗教性質法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申報發給同一主體證明書之適用疑義
- 「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及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法代為標售或受理申請代為讓售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及現值核定基準
- 非財團法人制寺廟非屬公益勸募條例所稱之勸募團體,不得對外發起非屬宗教活動之勸募
- 寺廟不得將其收入借貸與寺廟設立宗旨不符之情形;各級政府應不得與寺廟教會堂間有借貸行為
- 已立案之宗教團體得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