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機關首長不得兼任轄管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例如寺廟或地方政府主管之財團法人)負責人職務
- 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
- 行政院84年8月11日台84人政力字第27697號函有關「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規定修正說明
- 鄉(鎮、市)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未受有報酬者,倘兼任之職務與現職有職務上監督關係或工作性質不相容者,主管機關仍得不予核備;已備查者,亦可撤銷其備查
- 公務人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車馬費(交通費)、研究費、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閱卷費…等實質金錢給與,或貴賓卡等非金錢之其他利益,均屬受有報酬
- 雙目失明可否擔任寺廟財團法人董事長疑義
- 財團法人第1屆董事聘期,得否於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前即予以起聘疑義
- 財團法人董監事之任期,應自實際宣誓就職之日起算
- 財團法人之當選董事,主管機關毋庸發給當選證書
- 監察人之職權限於法人內部關係,以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為主要目的,原則上對外不代表法人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 宗教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因案判決雖尚未定讞,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財團法人董事人數雖由捐助人於捐助章程中規定,惟仍可規定上下限,授權董事會在範圍內決定,以免董事於任期內出缺時需再補選董事
- 財團法人於章程中規定董、監事以擲筊方式產生,應明確訂定相關程序及何人有資格參與,如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民法第62條規定辦理
- 宗教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定有信徒(會員)大會為董、監事之選舉罷免機關者,為供主管機關監督財團法人業務之參據,於辦理寺廟變動登記時,仍有填報信徒名冊之必要
- 宗教財團法人董事會辦理改選時,董事間可否互為委託代為行使投票權
- 信徒請求罷免該寺廟法人董事長疑義
- 捐助章程未明定董事解任之條件,應認係組織不完全而有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適用
- 財團法人董事得否連署請求召開臨時董事會,應依章程規定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有窒礙難行之處,得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財團法人董事長經改選產生後原任董事長拒不移交如何處理
- 原任董事長拒不移交法人印鑑,該財團法人之新任董事會即可決議限期命原任董事長返還印鑑,原任董事長逾期仍拒絕返還,即可決議將原印鑑作廢,並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登記
- 財團法人之董事及董事長完成改選並辦理交接,其未完成董事變更登記前之法律責任歸屬疑義
- 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規定依聲請選任臨時董事前,主管機關為維持法人之業務運作,得依民法第33條規定派員暫時管理
- 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
- 財團法人董事出缺疑義之處理,及董事行為違反捐助章程或違背法令,致董事會決議效力疑義之認定
-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原董事是否有權繼續執行職務疑義
-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依捐助章程改選,屬主管機關業務監督範圍,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否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職權,因涉個案,宜由受理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狀依法適用之
- 財團法人未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董事改選,已屆期之董事是否得適用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多數董事辭任及財團法人董事辭任效力時點等事務運作疑義之說明
-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法人同意,即當然喪失董事身分;至於可否復職,須視法人是否重新委任或僱傭該已辭職之董事而定
- 財團法人之過半數董事辭職後移交前,其會務執行依章程之規定辦理;如章程無規定,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之處分
- 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改選得否連任,應依捐助章程定之
-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對該法人存有債務,致法人與董事長本身利益相反時,可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長之職權
- 民法第65條規定中所稱之「主管機關」似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