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寺廟及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帳簿憑證之保存年限
- 有關行政院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疑義
- 主管機關發現業管機關或團體有違反相關管理法規或與其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不符等情事,致涉有不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情形,請通報國稅局
- 宗教財團法人出售多餘電力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億元以上時間點如何認定,以及股利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相關稅務疑義
- 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規定
- 有關國際人道救(捐)助之財政部補充規定
- 宗教團體所有與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之房屋免稅
- 財團法人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用地與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免徵地價稅
- 宗教團體附設之免費圖書館免徵房屋稅
- 寺廟教堂用地在興建前其地價稅可否免徵釋疑
- 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於不同轄區設立專供傳教之道場免徵地價稅
- 教會福利會借用另一教會土地興建教養機構,於設立前徵免地價稅釋疑
- 教會拆屋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後,分屋由教會使用之土地部分免徵地價稅
- 教會將免稅土地信託移轉他人拆除改建期間之課稅釋疑
- 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宗教團體應課契稅
- 財團法人章程記載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視為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
- 法人捐助不動產設立另一法人不課契稅至對已登記之法人捐贈則應按贈與課稅
-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際係為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而於登記時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其於將該不動產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應如何處理釋疑
- 補充釋明財政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中所稱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包括未經移轉而仍為原業主所有之不動產在內
- 寺廟土地變更為寺廟法人所有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