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年份
日期
說明
1995.03.07
本會秘書長林蓉芝應邀赴苗栗竹南廣行淨寺講授『寺務組織與管理』
1995.03.07
本會發函:(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一、函請內政府准予在身分證備註欄加註出家僧尼法名。(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二、建請准予外籍僧尼返台就讀佛學院及研修宗教教義者,可獲居留權。
三、函請中央健保局釋示出家僧尼如何參加全民健保及如何繳納保費。(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一、函請內政府准予在身分證備註欄加註出家僧尼法名。(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二、建請准予外籍僧尼返台就讀佛學院及研修宗教教義者,可獲居留權。
三、函請中央健保局釋示出家僧尼如何參加全民健保及如何繳納保費。(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1995.02.27
內政部民政司舉辦「八十四年度宗教團體負責人聯誼座談活動」,本會秘書長林蓉芝應邀出席並於會中提案『建議修訂寺廟相關法規』
1995.02.16
佛寺文教基金會假台北佛教會館召開「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1995.02.16
假假台北佛教會館召開「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新春團拜(詳佛寺季刊第009期)
1995.01.27
內政府民政司函覆本會,針對本會建議地政司修訂相關法規,經轉送地政司函覆如下:(詳佛寺季刊第010期)
一、有關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留供參考。
二、有關為土地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而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困難者,建議改採經半數登記名義人同意者,即得辦
理更名登記,登記名義人與王而無繼承人經公告而無異議者,即得辦理更名登記,現行法令尚乏法令據以辦理。
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不動產為申辦更名登記之期限建請延長,留供參考研議。
四、建請增訂寺廟購置農地,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限制,按司法院函示,農地承受人應以自然人為限,公司人不得承購農
地,宗教團體非自然人,現階段承購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五、建議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作為寺廟建築使用得免徵百分之三十土地為綠地乙案作答:一般農業區及工業區
作為宗教建築應以變更為遊憩用地使用,於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得以變更編定為乙種或丙種建築
用地,以作宗教建築使用。
一、有關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二,留供參考。
二、有關為土地更名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而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困難者,建議改採經半數登記名義人同意者,即得辦
理更名登記,登記名義人與王而無繼承人經公告而無異議者,即得辦理更名登記,現行法令尚乏法令據以辦理。
三、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不動產為申辦更名登記之期限建請延長,留供參考研議。
四、建請增訂寺廟購置農地,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限制,按司法院函示,農地承受人應以自然人為限,公司人不得承購農
地,宗教團體非自然人,現階段承購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
五、建議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作為寺廟建築使用得免徵百分之三十土地為綠地乙案作答:一般農業區及工業區
作為宗教建築應以變更為遊憩用地使用,於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得以變更編定為乙種或丙種建築
用地,以作宗教建築使用。
1995.01.18
致函懇請內政部增訂祭祀公業土地相關條文,以解決寺廟之諸多困擾(詳佛寺季刊第008期,內政部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10期)
1994.12.23
針對寺廟土地相關問題發函建請有關單位對土地政策進行改革檢討(詳佛寺季刊第008期,內政部函覆詳佛寺季刊第010期)
1994.12.19
內政部為加強社會各界對政府及民間社會福利事業經營實況的瞭解,並鼓勵社會團體結合民間資源,投入社會福利事業的經營,委託本會辦理二天一夜「溫情滿人間─福利之旅」活動,邀請八十個全國性社會團體幹部,參訪台中育幼院、彰化慈生仁愛院、斗南省立雲林教養院,並於草嶺大飯店舉行聯合座談,一則互相觀摩搓社會福利事業推廣績效,以共同致力於社會福利事業的興辦與理念之推廣,再則藉此慰勞各社團幹部並促進聯誼(詳佛寺季刊第008期)